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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怀疑读后感

来源:www.u522.com时间:2024年08月17日

举个例子哦。《合理的怀疑》 德肖维茨 ,读后感

  一直都很喜欢德肖维茨的书,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觉得他的著作是必读的,因为他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很有个性。看完本书,这个问题——“金钱能换取无罪判决吗? 对我印象最深刻。一般来说,是啊,很多的司法资源也是买来的,包括聘请律师、司法鉴定、司法实验。若想获得有利于被告自己的证据当然钱越多越好,这样能更好地应付控方提出的证据。本书中,作者的观点也是这样的,”有钱才能挑战检方“,但作者更深入地讲,为了穷被告也能得到这样的待遇,要扶持他们,而不是削弱富人。因为这样才能让检方变得积极,否则,”没有挑战的话,警方和检方会变得很懒甚至腐化。他们变得太习惯打赢官司,甚至在相当有疑问的案子里也能莫名其妙地赢。“至于金钱是否真正能够买到无罪判决,不是绝对的,作者认为”只有在一个情况下能够买到无罪判决,也就是另一造——警方于检方——留有瑕疵让人挖掘,而且事实有足够的疑点,存有做无罪解释的空间。“

  这是我读这本书的一点点感受,大家就可以本书或是评论中的观点任意挥洒笔墨!

合理的怀疑读后感

《合理的怀疑》读书笔记整理(合理的怀疑)书评

  辛普森案宣告了一个“罪人”之人无罪,相信绝大多数美国人,甚至主审法官兰斯伊藤都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他杀了妻子。国内也经常举辛普森案的例子来指桑骂槐地批评“资本主义民主”,这常常见诸政治思想教科书。辛普森是否有罪是一个法律问题,不能按照公众朴素的感情作判断,故笔者并不感到惊奇。因为正义女神是蒙眼的,她不理会道德与伦理,排斥“朴素的正义情感”。按照奥斯丁的观点,法律自身是一个完全自足的庞大系统,法律有自己的视角去审视判断事件。凯尔森也认为:法律与伦理道德是泾渭分明的,道德判断不会出现在法律这个自给自足的独立系统里。我们心目的“好人”和“坏人”仅是单纯的伦理认知罢了,法律并不考虑。

  1。美国陪审团的构造:不服从权

  我们先审视一下美国司法制度的构造,特别是陪审制度。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和当事人主义,司法是当事人与行政权对抗,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对抗。在英国陪审制度下,陪审团仅参与事实审,确定三段论的小前提;专业法官负责法律审,适用大前提最终得出结论。如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认定失实,有权裁决推翻不予采信或提请再审。美国陪审制度在英国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引入了另一组制衡:民主与公共权力的对抗,意味着司法不仅是当事人与行政权的对抗,也是民主对公权力的挑战。

  陪审团有使得法律无效的权利,即便陪审团做出的无罪裁决看起来是基于大量有罪证据而做出的,法官也不能否决之一裁决

  陪审团反对的是法律的程序,而非实体,如陪审团不认同法律,他们也可以径直认定法律无效。如采美国陪审制度审理于欢案件,陪审团可以直接裁决中国的于欢无罪,法官也无权阻碍;即便一切证据都合法确凿,于欢成立防卫过当无疑,法官也无法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美国陪审团制度体现了美国宪政的不服从权和抵抗权。如果陪审团认为适用的法律是一部恶法,有权抵抗。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任何形式的政府如果对(保障权利)的目的产生消极作用,那么人民享有推翻政府的权利!——《独立宣言》 2。金钱是否会对判决产生影响

  控方必然占有更多资源:人力资源,技侦、警察、检察官;有权豁免证人,甚至威胁证人;跟着一群做伪证的警察。实物:控方占有并能够调动的资源和预算比辩方多得多。控方代表民意,具有先天的正义优势。法官大多是检察官出身,往往偏袒控方。故无论辩护团队再怎么强大也无法超越检方,而于之抗衡。

  不受挑战的控方,与收到拥有创建平等竞争环境的辩方积极挑战的控方相比,发现真相的可能性极小。如果正义是为了保持天平的平衡,辩方必须拥有与控方同等的资源。金钱无法治愈绝症,对罪行清楚证据确凿的被告而言,金钱也无法买来无罪判决。

  辛普森花重金组建了梦幻律师团,由全国最顶尖的律师组成,包括作者德肖维茨。在审理中,律师团指出了检方的严重证据瑕疵和违法行为,才让陪审团做出了无罪裁决。德肖维茨承认,强大的律师团有较大作用,如果不是律师坚定地寻觅证据瑕疵,揭露伪证,恐怕辛普森已经坐上电椅了。中国诉讼法似乎患有恐律症,故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最多委托两人,似乎很担心律师团出现在法庭上,哈哈。

  德肖维茨同时承认:重刑罚的锋芒往往针对贫困人士,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金钱雇佣律师,进而在强大的公共权力面前如同蝼蚁,这也是极大的不公平。但借助oj案鼓吹限制富人预算的举措绝不能扭转此种不公平。证据比律师的巧舌如簧更重要对辛普森案而言,金钱发挥了作用;但金钱未必买得到无罪的判决,除非事实模糊足以产生无罪解释的程度时,才能买来无罪判决。

  3。非法证据和“合理怀疑”

  在预审时梦幻律师团指出了大量的非法证据:

  (1)帕瑞缇护士的证词。护士在预审中,宣称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7.9-8.1毫升的血液。但她在被询问中,含糊其辞,无法准确回忆体积。控方只能解释其中的6.5毫升的,出示了讨论录像:护士仅抽取了6.5ml,但陪审团对控方的解释持怀疑。

  (2)福尔曼和其他警察的伪证。警察声称进入辛普森的住宅是为了告知他前妻的死讯,但他们是翻越围墙进入的,这一点不符合常理。陪审团成员以非裔居多。了解过警察篡改伪造证据,不端行为。而且,福尔曼警官是种族主义者,给陪审团留下的不好的印象。

  (3)沾血的袜子。1.5毫升的血液消失;袜子的血迹含有抗凝剂,而血液是不可能有此类物质的,证明是人为滴入的;迈克尔巴登与德肖维茨在实验室里,亲眼看过袜子,发现并无血迹,但此后神秘沾了血迹;如果是溅到袜子表面,血迹应该不会呈现于另一面,但袜子两面均有相似血印;袜子未沾到来自犯罪现场的其他物质;dna浓度高,但袜子在自然环境里较久,却未产生损耗或讲解;

  (4)手套。控方未给出合理的解释。手套是福尔曼搜集的还是伪造的?陪审团认为:基于他的人品,因此他的证词是不可信的,更愿意相信他伪造了证据。包括白人陪审员均认为手套证据可能是伪造的。疑点:手套是潮湿的;手套附件的草地没有沾上血迹;手套不适合辛普森;手套有白人的毛发(不是来自福尔曼的)。

  荒唐的是,就连把“排除合理怀疑”发挥到极致的美国,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合理怀疑”的含义非常含混,判例认为:“不会比陪审团更清楚”,等同于未回答。“合理怀疑”只能见之于个案:“在对诉讼中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的比较和考虑后,陪审团不能说自己对被控告的事实到达持久确信有罪。”德肖维茨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定义了“合理怀疑”:

  我点餐,点了一盘意大利面。我在吃的时候发现一只蟑螂,我随即又发现一只。我仔细观察一盘面,说:有13只蟑螂,这毫无意义。如果你发现一只,它就在那里,这是一个有或无的问题。只要我们相信控方的某些证据被故意篡改过,我们就应该怀疑其余证据。

  非法证据也称毒树之果,各国均在诉讼中予以排除,许多国家甚至直接写入本国宪法中,与“无罪推定”原则并列之,如《日本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拷问及实施酷刑】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第三十八条 【对自己不利公述,自供的证据力度】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经过非法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口供,均不得作为证据。任何人如果对自己不利的唯一证据是本人口供时,不得被判罪或课以刑罚。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源于英国,但英美两国采用不同态度,英国只是单纯摘果但不砍树,排除特定项目的证据,甚至在其具备一定真实性的前提下予以采信。美国则“既砍树又摘果”,直接完全排除,意味着只要有一项证据存在违法取证,意味着全部证据均是违法的,故直接否认。司法权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人给予制裁,更是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这一点体现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笔者尝试归纳一个定义:让你确定无疑地认为被告是有罪的,实质地将无罪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辩护方和被告人。

  马尔普诉俄亥俄州政府案确立了:法院必须排除借助违宪手段获取的证据,此判例却导致了警察伪证的泛滥,因警察必须借助证词来补强搜查行为的合法性。该宪法判例无法自动执行,需要法官执行,但法官群体基于公共利益或纯粹的政治目的而默许伪证。法官们对此大多持仁慈态度,认为:伪证是可接受的,乃至必要的。加之法官从未应采纳伪证而受处罚。

  4。辛普森案对警察伪证的修正

  辛普森案件前,伪证已经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必需品。警察受过专门训练,加上警察与检察官之间相互包庇(潜规则)。检察官对此视而不见,从而暗中鼓励。因为惧怕警察告发自己,因此检察院往往予以放纵。对于辩方而言,证实侦查阶段的伪证非常困难,难以被证实:因为检察彼此会袒护。根源在于:结果成为了手段正当的理由,程序沦为了单纯的工具。德肖维茨曾尖锐指出这一现象的普遍性,但遭受了来自政府,同行、普通民众的谴责。

  辛普森案成为改写警察伪证的前奏。如果在预审期间,警察说出了真相,法官或许可以认定加入院内提取手套的搜查是合法。如果裁判者不正视警察伪证,陪审团考虑这个问题。辛普森案陪审团主要是黑人,因而他们不愿相信“陈述流利的白人警察”。伪证的影响:侵害自由,对法律执行不利

  5 陪审团:种族(racism)

  辛普森案中,12名陪审员8人是黑人,只有2名白人,其余为亚裔或南美裔。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因为黑人遭受白人歧视,故必然同情黑人被告,做出有罪判决的可能性极大。事实上,非裔陪审员做出有罪判决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他们需要顶着种族压力证明自己没有偏袒特定种族,做出有罪判决是最好的证明。如果换成了白人为主的陪审团,白人会基于内心的“政治正确”偏袒被告。事实上,以非裔陪审员为主的陪审团是检方所希望的,因此检方事先将案件移送至洛杉矶法院审理。

  6 辛普森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1)辛普森案引发了许多法律制度改革的诉求,如:取缔陪审团,采用职权主义模式;降低合理怀疑标准的盖然性标准,采用更简单的证据标准;限制律师费用等。

  每一次,越容易定有罪之人的罪,相应的越容易定无辜之人的罪。美国司法制度并非完美,但没有从根基上被破坏,再说了辛普森案是经历了正义的程序得出的。

  (2)陪审团可能左右审判,因此受到很多人的批评,借此主张引入职权主义模式。贪污的官员、糟糕的议员也是普选的,但为何没有人反对普选制度民主制度?

  以我的经验,多数陪审团比法官表现得要好。他们更诚实,更少受外界干扰,更真诚地审理。法官是选举的,或终身任命的,他们受权力的影响较大,权力完全能左右法官,但无法完全左右陪审团。

  (3)关于媒体与司法制度。我经常上庭审直播网观看记录,发现了许多司法制度的龌龊:法官穿着短裤坐堂审判、律师直接向法官行贿、法官趴在桌子上睡觉等等,公开有助于司法者的自律。

  在民主体系中,公众有权看到制度的运行和停止运作。摄像机通过公开保持制度的诚实。

读书笔记心得:《合理的怀疑》

  读书笔记心得:《合理的怀疑》

读书笔记一则

  通过介绍辛普森案,梳理了司法体系中一些重要的价值平衡问题,也讨论了法律所涉及的社会的各个层面。客观真相vs法律事实、程序正义vs结果正义、私权力vs公权力、机会平等vs结果平等、种族、性别、媒体、言论自由、公众态度……

  之前就看到有人讨论司法保障中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问题,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穷人面对死刑或长期徒刑往往比富人处于更孤立无援的状态。觉得在这种时候只确保机会平等显然是不够的。事实上,推广到其它的方方面面,仅保障机会平等显然也无法解决资源不平等带来的社会问题。

  很有意思的是,这本书是从个人与政府对立的角度出发讨论的这一点的。认为富人有更多的资源,甚至可以达到与检方相抗衡的地步,这才是公平的。而穷人往往没有办法做到这样,所以当前的制度有失公平。

  从这个角度看来如此简单清晰的道理,与人们普遍认为金钱扭曲正义的认知真是构成了一个奇妙的反差。就不由得联想到同理心的问题。在此之前我一直觉得同理心是神对人类最大的恩赐,它使得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们能够伸出援手去帮助处于劣势地位的人,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例如倡导种族平等、倡导取消奴隶制、倡导消灭剥削的人,最开始都是从不平等制度中获利的一方里站出来的。因为人性追求自由和平等,而同理心让他们感同身受。可今天才意识到,同理心其实也在被应用到另一方去,担心受黑人伤害的白人、担心利益受损的奴隶主和权贵。这里的同理心就被应用到了受害者一方,检方所代表的公众、所代表的正义、所代表的自己。以及多数情况下,没有足够资源的相对贫穷的一方。

  书里也提到,作者在代理辛普森之后收到大量侮辱性的信件,也记录了里面个别信件的内容。作者是犹太人,之前一直作为代表犹太弱势群体的律师广受犹太人欢迎,收到过大量反犹人士发过来的侮辱性信件。而代理这个案子之后,又因为死者之一是犹太人,收到了来自犹太人的类似信件。两相对比一下,同理心在对人性的作用上,简直给出了一番可笑的景象。

  大案子,就像困难的案子一样,都会产生恶例。因为那些大案子之所以被称为大,不是因为他们在形构未来的法律上具有真正的重要性,而是因为一些当前的强大利益因素,挑发了公众的情感,并且扭曲了判断。 ---霍姆斯大法官

  之前在微博上广为传播的几个案子都有这样的特征…自以为站在公平的一方,其实却是多数人的暴政,没有想象过也许有一天自己不小心也会站到对面去,成为弱小的一方。

  作为如此矛盾的复合体,善良、正直、勇敢、聪明……又邪恶、狡诈、懦弱、愚蠢……不知道发展下去的人类社会将是怎样一副面貌。也不知道人类的出现,在浩渺的时间长河里,和这个终将归寂的宇宙中存在的这一瞬,到底有什么意义。

静之徐生: 转载《原则》读后感 《原则》 作者 依乙 关注 2018.06。05 11:11 字数 2225 阅读 525评论 0喜欢 4 原则分享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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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学生的书评《 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读书笔记

  一、本书概况

  美国作家亚伦·德肖维茨所著的《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作者德肖维茨是美国一位著名的辩护律师,同时也是知名畅销书的作家。他二十八岁就成为了哈佛法学院的教授,这也是哈佛法学院有史以来最年轻的一位教授。他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

  二、内容简介

  1。写作背景和主要内容

  本书以美国辛普森案为切入点,从多个角度探讨了各种因素对美国司法制度的影响,包括金钱、媒体力量、种族等多个因素对司法体制的影响。并进一步提出了对美国刑法制度优缺点的看法。

  2。所感所想

  纵观全书,这本书是近些年来我非常喜欢的一本书,里面没有晦涩难懂法律理念,只有在给我们陈述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作者本人对案件的看法,这让我读起来是很轻松的。并且整本书也没有那些空洞一类的套话,多的是引人入胜的情节和案件分析。作者用最通俗易懂的言辞在给我们讲解这一桩美国历史上最受公众关注的刑事案件,读起来不会觉得枯燥,在读的过程中也会引发很多我对法律方面的思考和自己的一些想法。

  在我读此书之前,已经听过辛普森这个案件,当时心里也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明明证据确凿的案件,最后会被判无罪?这在中国人的传统认知观念上是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传统文化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在美国确实发生了一个这样奇特的案件,在各种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陪审团竟然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原因究竟是什么。当我拿到这本书的时候,翻看目录,立刻就引起了我的兴趣,让我对法律的认知也有了新的理解,对正义的内涵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本书一共分为十章,从导论开始,作者直接从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为切入点,直接就引起了我的阅读兴趣。作者以辛普森案件为引子,运用独特的分析方法来讨论在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下,案件的真相究竟摆在何种地位。而且,作者的核心观点在于在司法制度中,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哪一个处于第一位。更重要的是,在一个国家中的司法制度中,司法公正会不会被额外的因素所影响,在书中,辛普森案件中的司法公正究竟有没有被其他因素所影响,这些因素可能是社会舆论,种族的差异,财富以及名望等,如果司法公正可以轻易的被这些因素所影响的话,那法律的权威是不是就被侵犯了,这是我在读书过程中的疑问。读到这里我也想到了中国的一些案件,比如说于欢辱母案这些大家都特别关注的案件,法官在判决的过程中有没有受到舆论的影响,从判决的结果来看,在我看来应该可以说几乎没有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可能与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有关,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比美国法官来说较小,这就会更可能的保证司法的公正。也许这就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所在,当然不能说大陆法系就优于英美法系,应该说各有各的优势所在。在我看来,司法公正在客观上应该不能被任何因素所影响,能够影响的也只能是或者说只应该是有关案件的证据,其他因素不应该作为审判的依据。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因为人是一个感情动物,并不是一个纯粹理性的存在,而司法公正就要求必须以一个纯粹理性的立场来审判,这就产生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如何来调节这二者的矛盾,这也是现代司法制度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另一方面,我作为一个旁观者,在书中阅读辛普森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也会产生自己的一些观点,比如说我希望案件怎么判,我希望辛普森可以受到法律的审判等,这就是作为一个感性的人所产生的正常的想法,但是这些想法不应该去影响一个案件的审判。作者在这本书中,始终是以一个旁观者和局内人的相结合的一个形象来看辛普森案件,这样的形象更有利于帮助人们更好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审判制度是如何运行的,作者以其收集到的证据和与案件有关的审判细节等,去除了媒体的添油加醋的不真实的报道,给我们还原了一个真实的案件。可以说,这本书在我看来是非常成功的,因为从选材上来说这本书就很新颖,相比于其他书来说,此书以一个知名的案件为切入点,以一个案件亲历者的身份来撰写文章,同时这样的写法也可以增强文章的可信度,而且关于案件中的审判细节以及审判资料的详尽程度都可以让读者感觉到真实,这是我读此书很深的感受,在阅读的过程中不会让我对其真实性产生疑问,至少作者在书中的表达都是很严谨和认真的。

  在本书的开篇第一章中,作者简要的介绍了一下案件的经过,他是这样说的:这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具代表性的案件,它牵涉这个年代最具争议性、各方意见最分歧的话题:虐待配偶、种族政治、经济地位不均、科学发明、对律师的批评,还有资讯立即传输。这确实是个很难的案子。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作者在创作时是逻辑严谨的,而且丝丝入扣。接著作者给我们介绍了有关陪审团,检辩双方以及媒体的情况,让我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继续往下来看,作者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疑问,那就是错误的手段所揭示的真相是否具有合法性。在我们中国人看来,经过了几千年传统思想的影响,我们会认为即使是错误的手段所揭示出的真相也应该具有合法性。我相信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大多数人的想法都应该是这样的。再我们比较狭隘的对法律的认知之下,我们会认为法律一定要去维护公平和正义,即使程序上存在瑕疵。对于严重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必须受到严厉的刑法处罚。可是我们往往也最容易忽视掉刑法真正的目的所在,刑法的目的布什去惩罚犯罪,而是预防犯罪从而让人们远离犯罪而达到更好的生活。但是如果我们一味为了惩罚而去运用非法的手段来获得所谓的正义,甚至通过虚假的证据去捏造事实的真相,这样会给他人的人权遭到极大的破坏,即使他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审判前是无罪的,这无论是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都是这样认为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但是如果运用非法的手段来获取证据,甚至用非法的手段去捏造证据的话,这样获得的结果一定不会是公正的。在我看来真正的真相应该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去获取的证据,这样才能真正去揭示事实的真相。作者在书中是这样阐述警察有关办案的细节:在他们看来,不管逮捕的行为是否合法,被告事实上就是有罪,而且应该被逮捕。(第四十页)在作者的观点之下,警察总是为了自己的非法行为去找寻合法的借口。警察会不择手段去达到自己的目的。在另一方面,法官站在司法运作的角度上,纵容甚至帮助警察的行为,同警员一起作伪证。这样的行为会对被告人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同时也会增加被告被冤枉的几率。所以说,种种行为加起来就会使陪审团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合理的怀疑,作者也在接下来的篇目中对这个怀疑作了详细的阐述。包括对警方所提供的证据的数量和品质都会影响陪审团判断的结果。并且部分已经遭受到破坏的证据的效力已经减弱。换句话来说,虽然警方只是捏造了一部分证据,但是只要有捏造,就会对陪审团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案件的审判结果发生变化。这样的做法也会使陪审团戴上有色眼镜去看待其他合法的证据,所以说对于证据的采集无论是警方还是其他人员,一定要运用合法并且真实的证据去证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否则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陪审团作为原被告双方利益均衡的天平,必须对二者保持公平的眼光去对看待,不能对某一方进行偏袒。因为在刑事审判中,往往是对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权利的剥夺,这是作为一个人生来而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所以陪审团会对警方所提供的证据产生怀疑,就会做出废弃裁定对决定,这也符合刑法中疑罪从无的规定,也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就是说宁可放过十个有罪的被告,也比错判一个无辜者有罪要好。更重要的是,如果陪审团认可了检方的证据,就说明同时也认可了对不真实证据的认可。所以说,作者用大量的篇幅叙述陪审团怀疑证据合理性的表述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解决很多人对案件审判结果不满意的意见。但是,对于这种影响很大的刑事审判案件来说,受到多方面的关注是很正常的现象,产生很多质疑的声音也是合理的行为,如果没有一个质疑之声的话反而是有问题的存在,所以在接下来的篇目中作者从性别,种族,媒体和金钱这四个角度来解释辛普森案件中所发生的影响。

  在接下来的篇目之中,作者也阐述了有哪些因素会对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来说,种族和性别的问题一直是美国社会十分敏感的问题,这两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会对社会舆论产生很大的影响,作者再书中表明,在辛普森案件中,检方一直逃避这两个问题,把这两个方面作为审判的禁忌之地,总是想把舆论的焦点转移到辛普森的家庭暴力上去,所以检方在选择陪审员时也产生了侧重,挑选了很多黑人的父女,因为他们认为黑人父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的存在,更会对此案件的受害者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同情,从而达到检方所想要的审判的结果。但是检方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因为种族差异和生活文化的差异,他们对一件事的看法也会产生很大的不同。黑人在美国是一个特别的群体,他们对警察相比于白人群体来说是存在不同的观点的,黑人在美国很容易受到警察的责难,所以对于他们来说对于警察的印象是很不好的。对于白人群体来说,因为生活环境的影响,他们认为警察就是正义的象征。检方所选择的黑人陪审员也不例外,他们也见惯了警方对于黑人的胡作非为,所以也是带有有色眼镜来看待警方,他们有自己的理由凭借多年的生活经验去判断警察的证言。所以这些陪审员认为警察很容易编谎话,他们从潜意识中就已经对这些证据产生了怀疑。

  作者对媒体因素对于本案的影响是贯穿整个篇目之中。最终在本书的第六章中揭示了媒体对于案件审判的影响。作者在书中是这样表述的:媒体舞台上的法庭大戏——为什么一般大众的观感与陪审团的认知之间有如此大的落差?这是两场完全不同的审判:一场是在陪审团前进行的,一场是在社会大众前进行的。有些观察者既看到陪审团的审判也看到媒体的审判。有些则只看到媒体的审判;陪审员则只看到法庭内的审判。作者已经在前五章用大量的篇幅去让读者知道一个理念,那就是陪审团并没有错判。他们是在履行自己陪审职责中发现了警方的违法行为,他们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而作出的正确的判决。但是由于媒体大肆宣扬,大众对于辛普森案件的审判结果大为不满,于是作者就在第六章中开始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原因,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媒体的不实报道。作者在书中表明,很多公众看到的审判过程,一方面是来自经过多方过滤的二手资料,比如说记者的报道,以及脱口秀嘉宾的意见和朋友的转述等。但是作者确定很多人,包括一些所谓的专家他们并没有亲自观看审判的过程。所以造成了陪审团和公众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就造成了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共识。而且作者在书中明确指出,检方和媒体之间存在相互的勾结,这也是美国司法体系中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之一。

  对于极大多数人来说,对于一个已经在公众心中被审判的穷凶极恶的罪犯,为他进行辩护很容易造成公众的质疑。大众在没有审判之前就已经在自己的心中作出了审判。而且再加上检方像媒体故意透漏出的那些所谓的证据,辛普森也就已经成为了一个民众心中的罪犯。再加之被告的特殊身份以及他所拥有的财力,他可以享受最好的辩护。这就更加大了人们对于审判结果的怀疑,这就是金钱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之一。

  在本书的第九章中作者提出,如果辛普森被判有罪怎么办?这就展现出作者对于一个事实全面性思考的体现。即使是美国历史上最豪华的梦幻律师团,他们所能做的也只是尽可能的帮助被告减轻他的责任,并不能改变审判的结果。在本书的最后一章中,作者提出这是一件开恶例的案子。但是在我看来,结果是相反的,正因为这是一个所谓恶的案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所以正更能激发程序正义在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可以更好的给警方提一个醒,可以让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运用合法的手段去搜集证据,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所以说,不管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司法体系一定要公正和合法。只有一个合法的司法体系才能作出合法和公正的判决。

  看完了整本书,我就像是经历了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一样,深深的融入到当时的案件过程当中。在阅读的整个过程中回答了我心中一个又一个疑问,从为什么要判辛普森无罪开始,直到真正了解了陪审团判处无罪的理由,作者一步一步解答我们这些读者的疑问,最后真正做到了真实而且令人信服的解答。读完整本书,我深刻的理解了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程序正义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而且现在在我们国家的司法进程中,程序正义也有了很多的体现,希望我们可以将程序正义真正落实到法律进程中,读完了这本书,我获益颇丰。

读书笔记《合理怀疑的起源》

  普通法

  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必须向陪审团证明,并且这些要件必须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什么是“合理怀疑”?以及其具体标准?

  根据传统普通法的规则,禁止法官解释该术语的含义。至今,美国许多州仍然如此。最高法院清楚表明,在界定“合理怀疑”上所犯的错误从来都不是无害错误。

  刑事审判中,合理怀疑的规则,是前现代基督教世界所遗留下来的遗迹。这个为人所熟知的规则,初衷并非用来保护被告人。

  合理怀疑的规则最初所关注的却是保护陪审员的灵魂免受地狱之灾。

  圣徒马太著名的禁令——不要论断人免得自己被论断——是有着具体含义的:在基督教的古老传统中,判决一名无辜的被告有罪被视为一项潜在的致死罪孽。

  “排除合理的怀疑”最初是为焦虑不安的基督徒因恐惧地狱之灾而设计的规则。在审判过程中(尤其是血腥惩罚)法官所犯下的任何一个作孽的失误,都“为自己建了一座地狱之牢”。

  怀疑,是不确定良心的呼声,并且在原则上必须倾听服从它。这是由基督教道德神学标准制定的规则safer

  way。“在存有怀疑的情况下,更安全之道是绝不行动。”

  对有罪心存怀疑,却判决被告血腥惩罚的法官,他自己的救赎也因而岌岌可危。

  正如英国17世纪一本著名的手册《血罪》(the guilt of blood)所言:“拿你的灵魂作赌注”。

  18世纪末期,大量陪审员由于“胆怯”,实在不想做出有罪判决。此时,合理怀疑的标准才被引入普通法。

  该规则与我们当今意义上所使用的维护法治这一短语没有任何关系,也与我们当今赋予该规则的自由价值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条规则客观地发挥了这些作用。

  如果领悟不到萦绕于合理怀疑规则历史中的深层神学问题(裁判神学、神明裁判、道德神学等),那么我们就无法理解我们的法律。合理怀疑的历史,只不过是基督教更为悠长历史中的一个英国式片段。与它同宗同源的诸多原则,被运用到西方基督教世界每一个角落的法官那里,从西班牙到德国、从意大利到英国,概莫能外。

  普通法的历史与西方基督教整体上的历史血肉相连:英国的法律只能置于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法律(尤其教会法,教会法又受到罗马法影响)和传统这一更广阔的背景下才能理解。

  对于那些古人来说,他们惧怕裁判,充满焦虑。今天的我们不再颤抖、不再惊恐,在许多方面生活得很滋润。但是在刑事诉讼中,这一现代的自由产生了许多有时令人不安的后果。这并不单单是因为我们依据一个我们并不理解的合理怀疑标准而判决被告有罪。更大的事实是,我们正渐渐地失去凝视自己内心的能力。

  并且,还就以下难题扪心自问:我们在什么时候、怎么样做才有权利惩罚他人?

  荔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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