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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来源:www.u522.com时间:2024年08月17日

篇一: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后感800字

  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开篇的第一句话。世间万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则,也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上帝创造世界,保护世界,熟悉世界,是因为他制定了规则,是因为他有智慧和权力。而造物主是人类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这个世界之外如果要创造另一个世界,那这个世界不是永恒不变,就是灭亡。创造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但是永恒不变的规律和法则则是维持它运作的基本条件。

  规律无处不在,如果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无法继续存在。在法律创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关系。如果说人被成文法所规定的外,就没有公正了,那就是说,在圆还没有被画出之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经存在并以确定了关系。但是不是说只能世界和物质世界管理的一样。同时,在兽类和植物相比较,兽类由于生理快感的诱惑,保持了它们的个性。所以,它们并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兽类没有人类的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优点。兽类没有人类所拥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没有期望就失望,就不会有忧虑和恐惧,也没有烦恼。同时,没有欲望,它们就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对它们来说欲望只是为了繁衍。

  自然法,顾名思义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有的法则。不是人类而经营,是源自生命的本质。自然法使得人类的脑海里树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让人类获取知识而不是有多少现成的知识。在远古时期,人类会出去觅食,是自然法的原则;遇到危险想要逃脱,是自然法的规则;畏惧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规则;诱捕小动物,逃避大动物,是自然法的规则。而有了社会以后,人类置身于社会,彼此平等的观念逐渐消失,争斗开始。每一个国家拥有自身的力量,而国与国之间又想要得到彼此的东西,这样战争就出现了。战争出现,伤害的不只是人,还有基础设施。然而战争总要被规避,总要完结。就这样,为了减少伤害,人类制定了法律,规定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则,与其在伤害中疗伤,还不如一开始就没有伤害。

  在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连接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个体力量得以联合。法律的力量得以连接。而支配人类的行为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为,能够替人着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国家的法律还应该和自然状况相连接。但是他们彼此的联系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没有分开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于它在哪一个领域,而在于他说产生的影响是否能够够真正的使各个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人的行为。

篇二: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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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种政体最突出的表现应当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篇三:读《论法的精神》有感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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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论法律与各类政体、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等之间应有的关系,附作者对罗马继承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最新研究作为《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副标题,看到这句话的时候我好奇于此书为何会存留于世二百余年长盛不衰。

  在序里面的一段话也对我的阅读和思考的心境有了有效的提醒:我有一个请求,但又怕得不到允许,那就是不要仅仅翻阅了寥寥数页就对这部花费了二十年心血的著作妄下断言,受到赞许或贬斥的应该是整部著作,而不是其中的某几句话。要想探明作者的意图也只有读完整部著作才能发现。

  《论法的精神》主要涉及政体学说、三权分立学说、地理学说、经济理论以及宗教等等。其中感受最深的似乎不是关于三权分立的论述,而是关于气候、土壤、地理等对于人的精神、气质乃至于生活习惯、道德风俗、经济的影响,进而影响家庭生活、政治体制、宗教等等。在此,谨以读书中的一些片段以及自己的感想作论述。

  孟德斯鸠善于在各种事物的性质之中去把握其对法的理解,他认为,从广义上讲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事物都有其法。同时他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个部分。取代中世纪阿奎那神学主义法哲学强调的神的理性,孟德斯鸠提出世界上存在一个根本理性。虽然他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纵观这本著作可以看出,这个根本理性就是不同的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以及相应的法这样一条基本的规律。

  孟德斯鸠断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与各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据此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的状态中,没有国家也没有国家制定的法律。那时支配人们行为的是自然法。即前三个公理: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的爱慕。在自然的状态下,人们感到软弱、怯懦和自卑,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存生命,繁衍后代,而不是相互攻击,人们相互畏惧因而相互亲近。他认为自然法是先于一切规律而存在的法则,它们单纯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对于这种生命本质的探究要回到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即回到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的一种状态下所接受的规律。人类的存在并不依赖于社会状态,或者更为准确的说,人类可以是一种并不需要依附于社会状态的存在。

  在强调自然法是根本理性的体现之一的同时,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无须缔结社会契约,而因本身自然的天性和愿意过社会生活的自然法规律步入社会,建立国家。(人类的脆弱性,以及彼此之间存在着爱慕和愿望过社会生活等这些自然力量促使他们结成一个社会。)这便又是一个独特之处。孟德斯鸠是古典法学派中唯一否认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

  人类在联合成社会建立起国家了以后,他们摆脱了自身的软弱感,开始感觉到自己的力量。随着生活的展开,人类获得了争夺利益的知识。并且人们人作为智能存在物不断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情欲支配,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因此他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忘掉他自己,忘掉其他方,产生了战争,而战争又是违背自然法的原则的,因此人类又有必要记忆住自身的一种共同存在感,通过制定人为法去约束自身。因此,《论法的精神》所要揭示的正是一种关于国家的存在知识。用孟德斯鸠自己的话说,就是向人类展示人类自己的本性,并且唤醒他们感觉自己的本性。目的是使得人们能够生活在一个和平的社会,一个具有丰富性的社会。这种丰富性必须使得人的社会性存在或者说与国家的存在与人的自然存在结合起来,如此才能使得人发挥最大的能动性。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鸿用了整整六章的篇幅论述法律与地理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国土面积,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以及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人类因气候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气候的影响是一切影响中最强有力的影响。孟德斯鸠首先从观察气温对人体的影响着手,说明气候对人类身体的影响。

  寒冷的空气把我们身体外部纤维的末端紧缩起来这会增加纤维末端的弹力,并有利于血液从这些末端回归心脏。寒冷的空气还会减少这些纤维的长度,因而更增加它们的力量。反之,炎热的空气使纤维的末端松弛,使它们伸长,因此减少它们的力量和弹力。所以人们在寒冷的气候下,便有较充沛的精力。心脏的动作和纤维末端的反应都较强,分泌比较均衡,血液更有利于走向心房在交互的影响下,心脏有了更大的力量。心脏力量的加强自然会产生许多效果,例如,有较强的自信,也就是说,又较大的勇气对自己的优越性有较多的认识,也就是说,有较少复仇的愿望对自己的安全感有较强的信任,也就是说,较为直爽、轮少猜疑、策略与诡计。结果,当然产生很不同的性格。

  孟德斯鸠还用气候来解释人们饮酒的风俗习惯和禁酒的法律。在寒冷的国家,血液里的水分很少因流汗而排泄掉,以致水分在血液里积存极多,喝可以加速血液循环的烈性酒对那里的人来说是适宜的,因此北方人有豪饮的习惯。而在炎热的国家里,血液中的水分因流汗而大大减少,因而需要同类的液体补充。所以,人们养成喝水的习惯。在酒对身体的健康有损害的国家,纵饮要比在其他国家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气候还影响各种不同宗教的戒律,例如,禁止宰牛、吃牛肉的戒律。轮回说是适应印度的气候而创造出来的。那里,烈日的火焰燃烧着广裹的田野人们只能喂养极少的牲口,又在农作上常常有缺乏耕畜之虞牛的繁殖不多,又常常感染到各种各样的疾病。所以,宗教以戒律加以保护,这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来说,是最适切不过的了。既然禁止宰杀作为重要劳动具的耕牛当作食品,那就只好让人们吃五谷杂粮和喝牛奶。所以,在印度,法律禁止吃牛、宰牛不是没有道理的。

  孟德斯鸿还认为,民族居住地域的大小也与国家的政治制度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小国适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家适宜于君主政体大帝国适宜于专制政体。在谈到亚洲的奴役和欧洲的自由时,他就曾用国土面积的大小这个自然因素来加以解释。亚洲有一些大帝国,它们出现在幅员辽阔的大平原上,在这种地理条件下,为了防止形成割据的局面,就只能实行专制制度,而且只能实行一种极端严酷的奴役统治。相反,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很有利于保国所以没有法治,国家便将腐化堕落,而和一切邻邦都不能相比。这里形成了爱好自由的特性,这种自由的特性除了通过商业外极不容易向外力屈服。

  对先贤的著述,我们只有虔诚,虔诚地面对,虔诚的思考。正如法国学者洛朗.韦尔西尼所说,如果说,为世人之路的贤哲也有高下之分,那么,《论法的精神》是所有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最具天赋的一部。

篇四: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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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回答了这一问题。与一般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超越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区别, 站在另一个高度审视法律的价值。因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普世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 一个综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

  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级境界。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领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就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 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样做到把法的因素与社会因素有效结合、公正司法,是每个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二.法的精神与公平正义

  但怎样理解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因为但凡裁判结果都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总会有败诉的一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法律工作者理解司法公正很有帮助,因为他认为: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

  三.法的精神与严格执法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太多的例外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三、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机械运用,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社会因素,才能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

  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对此作出了完美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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